有这么一家被退市公司,以大无畏精神屡次"勇"探证监会底线

更多 2018-04-11 19:59 阅读:4731 / 回复:0 楼主lu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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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
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
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文件编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市场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同时,判决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执法中的专业性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的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对涉及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专业性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理当是法律规定的证监会职责权限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以及自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

此外,判决认为证券金融领域相较之其他行政领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本案中,证监会按照非法募集金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对欣泰电气处以罚款,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裁量上的明显不当。

黄炜主席助理在欣泰电气案二审庭审中的总结陈词:
今天的庭审,不仅具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更具有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标杆示范意义。

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我想向法庭、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向全市场和社会重申并强调,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

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投资者因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受到欺诈误导而遭受的损失,必须由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以这样讲,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安排,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正在于此。《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违反证券法发行制度围绕发行条件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范,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惩戒和制裁,督促发行人严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阻却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不法侵害。

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证券市场是法治与规则导向的市场,发行人希望通过证券发行筹集资金,做大做强,唯有坚守依法合规,舍此别无他途。发行人要把法律大写在心中,深刻认识违反法律就是对投资者的侵害,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能有心存侥幸、博弈闯关心理。任何虚假披露、欺蒙诈骗的行为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

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对欺诈发行行为,我们的态度不会变、标准不会松、手段不会软、力度不会减,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前情回顾
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我会并获得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欣泰电气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表示不服,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引以为戒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欣泰电气IPO财报和2013、2014年财报的审计机构,也因“审计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遭到证监会处罚:

●没收兴华所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

●对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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