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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们聊聊延展开的话题,公司老板发言,要直爽豪迈,还是八面玲珑?法律上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发言,如何定性?
3“我代表公司说几句”,这是废话吗?
法定代表人对外发表的言论,自然“及于”公司,如法定代表人有“单方承诺行为”。举例:某公司老板系法定代表人,对外声称在某一时间段内,其A类商品打折15%。那么,这句话不用说,我代表公司XX,而是直接、当然的应当由企业承担让利义务。
一般而言,对于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高管、中层、一线员工,只要他\她在进行“职务行为”,我们都可以将其行为归于“公司行为”。
作为相对方,社会上的普通人或圈内合作伙伴,不可能从表面看出其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例如,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只有200万之内的签约权,采购设备时花了230万元,被采购方不知道也很难知道其内部制度(更何况内部制度随时变动),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我国法律不强令要求交易对手方确认公司是否授权给员工,而是直接认可其法律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
2互金老板,小心刑法第253条之一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催生了很多“新物种”。
互联网金融的长处也许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风控迭代,但是,如果我们的“数据来源”是有毒的,那么,毒树之果是否可以食用呢?
几年前,听闻某互金公司的老板在台上吼,我们公司的盈利点是:一、XXX;二、XXX;三、把收集的客户信息卖给第三方,赚钱。
呜呼哀哉,我国有一条法律叫做: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刑,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罚金。
如果互联网金融老板在公开场合承认自家有违法犯罪行为,算不算“自认”,是不是“自首”,其实不必纠结,在刑法领域内,我们一般不单独看一个人说什么,关键是看“资金流”和“行为方式”,一旦发现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逻辑清晰,即有可能构成犯罪。
而有些互金老板的发言或声明,常常成为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导火索”,经审查的确发现问题,查实有非法行为存在,则可能带来监管审查,甚至牢狱之灾。
管住嘴,也许是明哲保身之道。
3世界上没有法外之地
动辄号称,互联网是平的,中国法律管不了“云”上的世界。
飒姐只能微微一笑,无知者无畏。
在中国域内发生的行为,中国法律当然可以管辖,在云端的0101,服务器在中国,侵害行为在中国,犯罪结果地是中国,侵害了中国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法律都不会坐视不管。
有些精英有“乌托邦”理想,动物农场看多了,对去中心化的世界很向往,但是,现实就是现实,除非“腹诽”,只要有了行为,形成了影响,造成了社会影响,怎么可能没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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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公司的老板,可以谈“情怀”,可以谈“理想”,但咱们得脚踏实地,区块链技术能解决啥,咱们先解决啥,互金产品能怎么合规,咱们就怎么合规,无论你爱或者不爱,法律就在那里,只多不少。
情怀和利息再伟大,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也是最低的“创新边界”,切记切记。
4“很受伤”,要不要回应
面对公关事件时,客户往往会要求律师帮忙看看对外声明是否有问题,我们也确实协助一些协会、企业修正措辞,防止歧义。
声明,往往冠以“法务部”名义,其实就是老板的口授加秘书打字,通常都是着急的活,法务部有时候扮演“临时工”角色,充当发文单位,其实老板不允许她们改一个字。
这种不尊重法律工作人员的做法,我们表示鄙夷,法律是技术活,能管理好一个公司,不一定能起草好一个合同文书。
接受采访,一般而言,心怀坦荡的人敢于接受质疑式采访,我们钦佩其勇气。但是,采访多数以口头形式进行,有些话写成文字,脱离了当时的语言环境就“变味”了,采取书面回复的办法,一般比较妥当。当然,我们理解那种很冤枉,想辩白的冲动,还是那句话,我们刑事案子里的委屈也许更大,不也是需要法律人之间的对话来处理吗?秀才与兵的故事,都懂。
凡事以数据说话,以专业说话,以客观证据说话,以业绩和收益说话,逻辑自然会被补全,我们相信存在即合理,别把自己存在的土壤都给叨叨没了,那可就“不存在”了。
“情势变更”是法律术语更是社会倒影,我们生活在变化之中,又在影响局面,甚至左右局面。出来讲话,是为了顺利过关,不是跟谁置气,这个道理,也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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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老板发言,带上耳麦,打开播放器,张开双手,请你注意,我们不是在KTV唱歌给朋友,不是给家人唠叨闯荡的豪迈,不是给小朋友讲“公主和王子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
我们是面对一群生活背景各异,心情指数不同,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的自然人,那么,请你尊重“自然人”的人性,不要着急辩白,不要自认坦荡,不要闹个小任性,理性、严谨、不歧义地表达,前提还得是明白自己干的事情到底有没有“法律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