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再审不断爆料,德勤和毕马威在其中到底扮演了怎样角色?

更多 2018-06-21 19:57 阅读:4919 / 回复:0 楼主lu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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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巅峰时手握科龙电器等5家上市公司,拥有科龙、容声、美菱、吉诺尔等冰箱品牌。

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80万元。一审宣判后,顾雏军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并由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本案。

在6月13日和14日的再审法庭上,顾雏军等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2018年6月14日晚,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再审一案落下帷幕,法庭当庭未宣判。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发布庭审实录
点击阅读原文 可见完整质证交锋

[审判员 罗智勇]

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帐、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维希公司)、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长荣公司)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

科龙电器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2001年的利润总额为负14.895亿元,2002年的利润总额为1.039亿元,2003年的利润总额为2.2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的利润总额为649.352万元。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制作2004年度财会报告时发现了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行为,对虚假销售部分没有作为销售额认定,所以2004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负6833.366万元。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审认为,上述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对于本罪,原二审裁定共列举71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66项证据提出了异议,检方对其中的证据63、64也提出异议。现在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第一组证据分别是证据4-7。其中的证据4、6、7,分别是科龙电器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科龙电器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德勤所)对科龙电器2004年度财会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原审列举这些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德勤所对科龙电器2004年度财会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后,科龙电器董事会经讨论,在顾雏军、严友松、张宏等6名董事同意,3名独董弃权的情况下,出具专项说明,认为被出具保留意见的5.7亿元销售属于赊销性质,是业内通行的惯例。至于原审列举的证据5,科龙电器财务资源部下发的领导具体分工的通知,主要是为了证明晏果茹、刘科系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自行辩护内容
…………

(二)关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问题
庭审事实证明,科龙电器的年度财务报表是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德勤华永每年年底审计时都会以调整分录的形式对科龙电器财务会计科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提出调整,并要求科龙电器按其调整意见重新编制两表,最后科龙电器的财务人员按其调整意见重新编制两表。而现金流量表则因科龙电器财务会计科的人员不会编制,完全是由德勤华永的审计人员代为编制的。2002、2003、2004年的压货销售,均是德勤华永提出会计调整意见,要求对压货确认收入。

关于2004年年报的保留意见。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4月22日,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简称德勤)给了我关于审计中最后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科龙投资江西华意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投资残值拨备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5.7亿元销售额的认定问题(5.7亿中有6000万元已由分销商向该省的零售商分销出去了)。由此,德勤给了科龙董事会四种方案选择。A方案:保留江西华意投资残值,保留这5.7亿的销售额。科龙2004年的利润为1000多万人民币,但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德勤将分别各出具一条保留意见;B方案:将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拨备,但保留5.7亿的销售额。科龙2004年亏损6000多万人民币,德勤只对5.7亿的销售收入的最终实现出具一项保留意见;C方案:保留江西华意投资残值,取消5.7亿的销售额,则科龙2004年将亏损1.1亿元人民币。德勤只对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出具一条保留意见;D方案:将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拨备,同时取消5.7亿的销售额。科龙2004年将亏损1.9亿人民币。但德勤将不出具任何保留意见。

我和科龙的董事会当即毫不犹豫地选择了D方案,这也是科龙董事会一直执行的财务保守的原则。虽然我们知道这5.7亿是没有问题的与历来销售毫无二样的销售,这纯粹是德勤在个别贪官压迫下故意弄出来的麻烦,为了德勤不出对应的保留意见,而不让审计师出保留意见就是科龙所要求的财务保守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我们必须选择D方案。我要财务总监李志成先生立即告诉德勤,我们选择D方案。

但是2005年4月24日,李志成突然向我汇报,说德勤只接受B方案,否则德勤将拒绝作为审计师在年报上签字。也就是说,德勤只能按B方案以审计师的名义签字,而其余三个方案,德勤都不会签字。谁都知道,没有审计师的签字,年报是出不来的,而出年报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4月28日。那就是说,要么按B方案出年报,要么就出不了年报。而出不了年报对上市公司而言将是灾难性的后果。

我非常焦急,紧急要求科龙的香港律师立即出面与德勤交涉,要求按D方案出2004年年报。同时,我紧急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在科龙电器的立案调查小组的现场负责人毛副处长汇报此事。我记得是2005年4月25日上午,毛副处长和另外两位处长及一位办事员一起会见我,科龙这方面还有李志成和晏果茹。我向毛处长等人汇报了德勤的四个方案,以及德勤突然通知我们只接受B方案的情况。我向毛处长说明,科龙是个对股民认真负责的公司,我们董事会也是十分认真负责的。只要审计师德勤对这5.7亿的销售收入的最终实现有任何一点怀疑,我们都要求以最稳重、最保守的会计原则出发,我们都会要求取消这5.7亿的销售额,按保守的D方案出2004年年报。我请求毛处长以监管者身份要求德勤出保守的财务审计报告。但毛处长说,中国证监会不方便与德勤谈此事。我要求他向上级汇报,他答应了,但从此便无下文。我当时感到这里可能隐藏有大问题,我立即要求晏果茹做一份与证监会毛处长会谈的会议纪要存档。我曾要求法庭调取这份存档资料,但法庭没有调取。现在我们完全知道了这件事的真相:这事实上是德勤在个别贪官的压迫下,故意拿这5.7亿的压货销售做文章的不道德的、犯法的行为,这种当时已分销了6000万元的压货销售当然应确认为销售,而且不应出任何保留意见,这是违反德勤多年的销售确认习惯的,我坚信这段细节就会真相大白。

经过一天的与德勤的反复交涉,科龙的香港律师最后打电话告诉我说,德勤只接受B方案,其余方案他们都不接受,都不会在科龙年报上签字。也就是说,他们提出了四个方案,最终不是让我们选择,而是他们决定选择。此时已是2005年4月 27日,我只能召开科龙董事会,通报这个严峻的情况。因为,不能按时出年报是一件对上市公司有巨大伤害的事件,因此,所有科龙董事不得不接受德勤的最后通牒,接受了按B方案出年报。

按照德勤的B方案出2004年年报,科龙公司当年也是亏损6000万元,而且还有一条保留意见在年报上。而选择D方案,科龙也只是亏损1.9亿人民币而已,但年报上无任何保留意见。我相信,只要不是一个白痴当董事长,同样只要不是一群白痴当董事,董事会是一定会选择D方案的。既然已亏损6000万元,为何不干脆亏损1.9亿,而拥有一个不带保留意见的干净年报呢?所以,只是在德勤的逼迫和要挟下,实质上是在贪官的压迫之下,科龙才不得不选用B方案公布2004年年报。谁都相信,德勤确实不会因为一年区区六百万港币的审计费而与科龙有勾当为科龙出具虚假的报告的。相反,在中国贪官污吏威胁要吊销他们的会计审计资格的淫威下,这个世界著名的四大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为贪官污吏效劳,而且毫不犹豫的把污染其职业道德的屠刀砍向它的客户科龙电器。

关于受到个别贪官压迫之事,我还是要详细叙述一下:德勤为什么先给出科龙4个方案,其后又坚持只接收B方案呢?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和深思的问题。如果科龙真的是一个有问题的公司,而德勤在三年的审计中,已发现了这一根本的问题,德勤早就决定退出科龙,不再做科龙的审计师了,那么德勤一开始就应该只给科龙一个方案,即B方案,而不是先给科龙4个方案供科龙选择。非常明显的事是,当德勤给出4个方案供科龙选择时,德勤还是准备给科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年报的,只要有一点H股常识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都不会允许年报有保留意见的,因此,德勤也好,科龙香港的律师也好,都100%地肯定科龙董事会一定会选择无保留意见的D方案。可见,直到此时,德勤并没有打算退出科龙,即并没有不再作科龙审计师的打算,这是香港资本市场的常识性的判断,哪怕香港资本市场的九流会计师或者九流的证券律师都会作出这个判断。可为什么只有两天时间,德勤的态度会有180度的大转变呢?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真相,就是在这两天之中,个别贪官给德勤要吊销他们会计审计资格的威胁,广东证监局一个姓黄的科长当时就炫耀说,他们与德勤谈的时候,开始德勤很牛逼,完全不买他们的账,但当他们威胁要吊销德勤的会计审计资格时,德勤就老实了。可见,事实上德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成了中国贪官污吏的帮凶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德勤的合伙人曾让李志成告诉我他们受到广东证监局的巨大压力这个事实得到佐证。

(三)科龙的营销模式、压货销售和退货规定
一个家电公司月底压货销售,是每月都发生的事,科龙的较大压货销售每年有两次,一次是在每年3月份,这是为夏天压货,一次是每年年底,这次是给元旦和春节压货。不管白电还是黑电,年底压货都是每一个家电公司的惯例,年复一年,年年如此。海尔、格力、美的、TCL、长虹也都是如此,我来科龙之前,科龙是如此销售的,我来之后也是如此销售的,我坐牢期间,科龙还是如此销售的。如果这是犯罪行为,为什么不抓所有的白、黑电公司高管呢?为什么不抓科龙以前和我被捕后的高管呢?显然这种刑事指控完全是依据贪官的指令,专门针对我一个人的。

有压货当然就有退货,我到科龙之后,由于我来以前的压货销售有严重货不对路问题,结果造成了以后退货之后旧品货物被迫降价的损失,所以我在公司大会上明确要求,必须将压货销售后的退货比例降到10%以下。我接手后,压货销售后的退货比例是下降的,而不是增加的。在2001年中,压货销售中来年退货的数量是6亿多,达总销售的15-20%;在2002年中,压货销售中在来年的退货数量下降到3亿多,到了销售额的10%以下。法院判决中的数据4.7亿,是发生在2004年,同“保持第三年(2002)不亏”毫无关系,比2001年的6亿也是减少而不是增加。《判决书》是在张冠李戴,认定事实的理由完全违背事实真相。

对经销商来说,都是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每个白电、黑电厂家都是无条件退货的,这就是商业道德,也是行业习惯。而且退货之后,再降价处理,损失在厂家,而不在经销商,当然就根本不存在共同串通做虚假销售之说,只要经销商出了钱(不管是现金,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买了货,开出了出货单,那怕是租科龙的库房给经营商,这个销售都是一个真实的销售。经销商反正卖不完都可以退货,为什么还要串通做假呢?科龙的经销人员,向每一个经销商都承诺可以完全退货的,为什么还要特别和某一些经销商串通呢?串通的目的不也最多就是承诺卖不掉可以完全退货嘛!这个政策对每一个经销商都是有的,还要串通干什么?整个家电行业都知道,要经销商进货不难,最难的是拿到经销商的钱,不管是现金,还是承兑汇票都是经销商进货唯一会考虑的事。对厂家来说,拿到多少钱,就可以压多少货,拿不到钱和承兑汇票就没有办法压货了,对整个行业来说,只要拿到经销商的现金和承兑汇票。这个销售就是真实的,这是整个行业的共识。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对科龙、海尔这样的公司来说,与银行承兑汇票是一样的。科龙、海尔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在银行都有一个巨大的可贴现额度,反正贴现的利息损失都是记在经销商头上的。所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几乎对科龙来说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从2003年开始,各大银行都迅速开展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科龙也是2003年开始欢迎商业承兑汇票来结算的,到2005年上半年,由于银行给科龙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额度已经很大了,所以,科龙也开始追捧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了。

(四)关于武汉长荣与合肥维希
科龙由于在湖北以前的分销商年年反复,非常不稳定,有时甚至到了三月份仍不肯有效打款,以建立分销商必须的商业库存。因此科龙下决心支持一家新的分销商武汉长荣把湖北市场稳定下来,并逐步做大,这也是家电同行的习惯做法。

同样,在安徽省科龙的分销商一直很弱,销售业绩长期徘徊,甚至倒退,这与科龙在别的省每年都有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反差很大。因此,科龙决定扶持另一家新的合肥维希公司作分销商,扎扎实实把安徽省的销售做起来。这也是整个家电行业的习惯做法。每一家家电公司都会这样做。如果德勤不是受到个别贪官的压迫,他们是不会拿着两家的正常的、与其它分销商没有异样的分销公司说事的,这只不过是向贪官权力屈服的再普通不过的无耻故事而已。

(五)关于科龙的财务账的编制
一直以来,科龙财务部本身并不做年度财会报告,每家香港上市公司都是如此,这是海外上市公司的习惯做法,科龙只是把销售的各种财务凭证和单据收集和统计起来,全部交给德勤,由德勤对这些凭证和单据的有效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德勤每年对科龙年终终止日盘点时,要出动几十人去核查并盘点。科龙财务部、以及科龙董事会都是以德勤核查的结果为准的,事实上,科龙董事会及科龙财务部,也只能以德勤核查的结果为准,因为,德勤只接受他们自己核查的结果。什么销售单被德勤确认了,德勤如果不与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讨论,那我是绝对不会知道的。我们不知道德勤拨备和撇账情况,当然也就不会中途知道公司盈利的情况,所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的情况和我一样,这根本没什么可奇怪的。例如2004年的财务报表,当2005年4月22日,李志成告诉我的审计结果,按照A方案也还是有1千多万的利润,按照D方案反而亏损1.9亿人民币,一反一复差了两个多亿。事实上,不同会计师行,对拨备和坏账的认定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对100亿销售额的公司而言,有二至三亿的利润差别,是十分正常的,董事会不会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德勤的结果,当然也不可能在每年年底就做什么手脚,以保证多少利润。

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不仅德勤,包括后来聘任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认定2002年、2003年、2004年的科龙存在销售额有什么错误,没有认定存在虚假销售事实。当时,德勤当时只是怀疑武汉长荣和合肥维希两家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兑现的能力而已,这是可以看科龙2004年年报的。而且这还是在个别贪官的压迫下,才故意弄出这个说法的。科龙董事会高价聘用德勤,就是为了找一个合格称职的看家婆,就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龙的,按照海外对上市公司监管通常的认定就是只要董事会不惜高价聘请了合格的会计师行,那么财务报表有任何问题都是会计师行的责任,而不会认定董事会有任何责任,我们高价聘请的世界著名四大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我们董事会的所有责任都尽到了。应该说,科龙董事会对此连管理责任都没有,何来刑事责任?

因此,所谓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本就是不成立的。而且根本就是一场闹剧。

[审判员 罗智勇]
原二审裁定认定: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亚星客车),指示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同年6月18日,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科龙)调用资金4000万元,通过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转至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该2.9亿元转至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25897 608 093 001账户内(简称608账户)。加上顾雏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至同年6月20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内共有存款8.03亿元。同日,从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分两笔划出各4亿元共计8亿元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经验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善鸿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后从江西科龙分五笔共转入科龙电器2.5亿元。原审认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一)原审判决关于我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科龙电器2.5亿,共计2.9亿元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

2、《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认定科龙系公司欠格林柯尔系公司至少2.93亿元。既然是科龙系公司欠格林柯尔系公司钱,那么科龙还给格林柯尔2.9亿元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和事实问题

在我被捕后,广东证监局压迫科龙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科龙提供的银行资金往来票据,就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往来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了《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当时格林柯尔的高管已被贪官控制,这一专项审计是由广东证监局主持的,当然不会做出对我有利的证据,肯定会最大限度地向毕马威提供对我不利的票据(至少我知道我们在收购初期大力支持科龙向科龙出借3.5亿多元的款项没有列入审计范围,而有一笔从科龙转向顺德格林柯尔的3200万元的票据就是伪造的)。但就是这种不可能公正的专项审计,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本人控股科龙电器期间(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该公告说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总的来说,从科龙系公司流入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是21.69亿元,而从格林柯尔系公司流入科龙系公司的资金为24.62亿元,这就证明了是科龙系公司至少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因此一审法庭完全应该据此公告判科龙这2.9亿是对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还款才是合理合法的,但一、二审法庭却都在贪官污吏的压迫之下,做出了完全没有道理的枉法判决。而且在原一审庭审期间,我要求一审法院调取毕马威报告,当时科龙手里有毕马威报告的原件,但是一审法院拒不调取,这不仅是本案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而且导致了原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与事实相反的错误判决。

就像谁都可以看到,这份《公告》字里行间充斥了迎合贪官污吏对我们极不公正的偏见,甚至,毕马威把扬州市财政局也认定为疑似格林柯尔公司,但是毕马威毕竟还没有无耻到把扬州市财政局直接说成了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地步。鉴于目前除了《公告》外,没有任何一份审计报告能够代替《公告》,时过境迁我也没有能力再进行类似的审计。因此,即使是广东证监局压迫科龙单方委托进行的调查,即使该份调查报告完全偏向了科龙,我们只能使用这份《公告》来佐证科龙系公司至少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人民币的债务。我们认为《公告》对科龙系公司欠格林柯尔系公司至少2.93亿元的债务认定,还是给出了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债务的一个定性确认。

正因为是科龙单方面委托所进行的调查的报告,所以,调查报告对科龙的倾向性还是十分明显的,对于资金流主要就是针对格林柯尔系公司,从其使用 “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即“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等字眼就可以看出。会计数字讲究真实客观,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作为审计机构,使用的应该是事实判断而不应当使用价值判断,使用了怀疑就表明不确定,不确定的就不应判断为怀疑确定,不能将不确定的等同于确定的。相反,对科龙系的其他与科龙有关的公司,为什么不使用“怀疑与科龙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即“疑似科龙系公司”的字眼呢?其实这样的公司就是明摆着的,为什么就不说呢?另外,该份报告作了很多价值判断和推测,并不是用客观的数据去说明事实,而是根据科龙有关人员的陈述,按其陈述进行推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但是,《公告》毕竟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将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直接的现金流向第一次以专项审计报告的形式列举出来。因此,对于该《公告》,我们认为其中关于两系公司之间直接的现金流的结论仅仅给出科龙系公司欠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债务的最小额,即科龙系公司至少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债务。严格来说,该数字仍然是有误的,从该《公告》第4页中的2.1(ii)(iii)可以看出,所谓“业务需求不配比的原材料”以及“代某些授权维修商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的若干费用”等,均是正常业务范围,根本就不是不正常现金流。对于将正常的现金流作为不正常现金流,就是本《公告》不公正不客观的表现(至少我知道有一笔从科龙转向顺德格林柯尔的3200万元的票据就是伪造的)。即便如此,仍然是科龙系公司至少占用格林柯尔系公司资金2.93亿元。

科龙在公布毕马威调查结果时,故意将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以及怀疑与格林柯尔系有关的公司的现金流向放在同一个表格里,在分别统计了流向后,又进行了合计,给不明就里的人一眼看见,“简单从有关数字中看,本集团与这些公司于调查期间内进行的不正常的现金净流出约为人民币5.92亿元。”这种用语和计算方法是违反审计师的职业道德的。这是故意让外人误认为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侵占挪用了科龙系公司的资金。其实,大有乾坤的是科龙系创造性地使用了“怀疑与格林柯尔系有关的公司”的概念,将这些怀疑的未经证实的公司等均作为格林柯尔系公司。这是与事实严重违背的。这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说法,也是违反专业判断的说法。这也是毕马威此次向贵庭提供《毕马威报告》原件时,为什么坚决要求贵庭保密的原因,此报告一旦公开,毕马威公司将会声誉扫地,成为世界同行的笑话。

我们来看看“怀疑与格林柯尔有关的公司”是什么公司,《公告》第5页(i)(ii)(iii)(iv)(v)说明了这些公司,由于没有毕马威调查报告原文,在上述并没有列明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获知这些公司包括了一些什么公司,如果作为一份全面客观的调查报告,它应当像列明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所有有关公司一样,将这些所谓的“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一一予以列明,让我们看看都是一些什么公司。遗憾的是,科龙并不想或者不敢如此一一列明。他们甚至把扬州市财政局也列为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真是见过不要脸的公司,但没有见过像科龙这样如此不要脸的公司。

3、我们非常认同二审法院认为的“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其资金均不能视为上诉人顾雏军的个人财产”。如果法院严格坚持法人财产独立的原则,那么,所涉本案的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

如果法人财产独立,从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转出的2.5亿资金就应当属于科龙冰箱所有而不是像原审判决一样千方百计地找了七大理由来论证说该资金属于科龙电器所有。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从梦,而且也是刘从梦批准了该款的转出。资金的转出与本人并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严格贯彻法人财产独立所有,那么,该2.5亿转到江西科龙公司以后,该财产就属江西科龙所有,江西科龙的法定代表人张宏批准了该资金的转出,转到天津格林柯尔,转到天津格林柯尔以后,该财产就属于天津格林柯尔所有,由天津格林柯尔独立支配使用。天津格林柯尔同意该财产代顾善鸿和顾雏军作为注册资本的出资,是天津格林柯尔自由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对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进行刑事评价,只能说是贪官压迫一、二审法庭滥用国家司法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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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
检察机关始终认为科龙电器的公告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没有关系。辩护人提出,该公告是为了证明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科隆公司是否欠格林柯尔公司的钱,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资金划拨问题。原审裁判认定,顾雏军指使张宏将科龙公司的2.9亿元归个人使用,公司不同于个人,公司的资金也不同于个人的,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的资金的使用,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任何人,哪怕是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都没有权利和自由,以任何的借口,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挪到自己的腰包归个人使用。也就是说,在案事实是公司到个人之间的资金划拨问题。因此,科龙电器的公告与原审认定的事实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鉴于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申诉期间,一直把公告作为证明无罪的最主要依据。为了澄清事实,回应申诉人关切,检察机关现在同意就该公告接受公开的举证和质证。检察机关认为,公告的内容无法证实科龙欠格林柯尔的钱。关于科龙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的情况,原话我可以向大家宣读一下。据毕马威报告,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是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刚才他们做了一个减法,认为是有2.93亿元的差额,但是原文关于这个有非常重要的限制性条件,而且限制性条件绝对不能忽略。第一,绝对不能忽略表述中关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这一关键性的限制条件。什么是不正常的现金流?根据公告调查背景,即在公告的第一页介绍的内容,是调查期间内本集团发生的、与公司业务不配比或者不相关的重大现金流。这里又涉及到了什么是重大现金流向?根据公告第二页的内容,只对本集团帐面中记录的等于或者超过下列重要性金额的现金流向。具体的数额为科龙电器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科龙空调、科龙冰箱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包括在公司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1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如此重要的限制性条件被故意忽略了。只有超过重要性金额标准的现金流向,才被纳入到毕马威调查的范围之内。这里我举个例子。从科龙电器资金流向调查标准来看,哪怕是多笔四千九百九十九万的资金流出,也不会纳入到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内。10笔4999万是多少?4.9亿元。如此不完整的资金流向,何以反映科龙公司与格林柯尔公司之间资金流向的全貌?这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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