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券商投行行贿丑闻频频爆出!黑幕意外流出!

更多 2019-04-08 18:02 阅读:4424 / 回复:0 楼主xiao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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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圈又爆券商行贿大案!
靠行贿取得投行业务的潜规则,被频频曝光!
而在有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中,甚至专门设立第三方咨询顾问费为行贿大开绿灯,用于支付所谓的第三方费用。但业务获得了,但稍有不慎投行员工便会锒铛入狱,而券商几乎每次都全身而退,潜规则大行其道。
若券商被判单位行贿罪,这种潜规则才能够彻底杜绝。

国信证券员工为获取业务行贿245万,被判刑3年根据券商中国报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王某权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黔0325刑初141号)显示,国信证券前员工王某权,为了承揽盘江股份整体上市业务,对时任盘江股份的总经理王某,许诺好处费。在王某的帮忙下,王某权提前介入盘江股份整体上市业务,国信证券业顺利与盘江股份签订了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王某权以“不规范的费用需处理且不能体现在国信证券的账务上”为由,从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费用中拿出500万元做项目经费,由盘江股份打给第三方公司后转至王某权个人账户。国信证券因此与盘江股份签订补充协议,将金额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第三方公司在收取10%的手续费后,将剩余450万元分批多次转给王某权。王某权将245万元分批送给王某,作为对其的感谢。王某权承认行贿245万元属实,自己承诺的是“将提成的一半送给他”,故送的钱不是他个人的,自己的行为应代表单位,该案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由于盘江集团董事王某,王某涉嫌严重违纪,2016年11月公告正接受组织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元,构成行贿罪。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内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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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项目负责人因粤传媒重组项目
行贿145万元,被判3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郑剑辉在东方花旗证券任资深业务总监期间,为粤传媒并购香榭丽公司项目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先后七次贿送粤传媒董事会秘书郑剑辉合共145万元,其中帮助香榭丽公司叶玫贿送郑剑辉15万元、帮助香榭丽公司梁志欣贿送陈广超合共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郑剑辉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郑剑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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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员工行贿300万元取得债券业务,被判刑5年
2018年8月,泰州交通产业集团原董事长黄金荣、财务总监吴菁受贿案一审宣判,根据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长城证券投行员工刘斯佳被指向吴菁行贿金额达到300万元。
根据文书裁判网、证券业协会网站,刘斯佳,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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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元承销费的公司债大业务,海通证券志在必得,煮熟的鸭子飞了!
根据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1202刑初467号,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海通证券泰州营业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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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起泰州某集团一直是海通证券的合作伙伴,其公司帮某产集团承销发行债券。2015年下半年,海某证券和泰州某产洽谈了10多亿元的公司债发行承销业务,海通证券提交的建议方案是发行规模15亿元左右,期限5年,承销费率年化千分之二。双方谈得比较好,已经形成合作性意向,初步的承销协议也已达成。海通证券具体的承做人员也都已经进场开展工作2、3个月了,大概2015年11月份左右,吴某通知其让其把工作停一停,海某证券的承做人员就撤回来,这笔公司债的发行承销业务也就没有做成。

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州某集团财务金融部副部长。2015年下半年海某证券正在和其公司合作发行公司债的事项,双方已经达成了发行承销协议,有一天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突然通知其,让其停止与海某证券的合作,其就通知了海某证券的联系人乔某,乔某感到很无奈,因为海某证券的人已经进场在做相关工作了。吴某通知其停止与海通证券合作之后,刘斯佳团队的人就进入泰州某产开展承做公司债发行业务的相关工作。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煮熟的鸭子飞了!
抢业务背后潜规则、黑幕意外暴露

2015年年底,刘斯佳对张某说泰州某集团有一个业务,目前是海通证券在做,想把这个业务撬下来,就请融资部总经理张某出面跟泰州某集团董事长黄某见面。后来其去泰州跟黄某见了一面,当时提了一些比较有创新的方案,但最终没有通过。后来,刘斯佳使用绝招,最终刘斯佳将这个项目拿下来了。
财务总监吴菁与刘斯佳曾经是某银行泰州分行的同事。2015年下半年,刘斯佳联系其,说他已经到某证券工作,了解到泰州某产正在与海某证券合作债券发行业务,多次向其表示希望能够承接到泰州某产的债券发行业务,并说会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刘斯佳经过测算,告诉其这笔业务中可以给其和黄某300万元的好处费。吴菁将刘斯佳引荐给泰州某集团董事长黄某,刘斯佳也当面向黄某表示希望能够做到泰州某产的债券发行业务,吴菁也将刘斯佳承诺给好处费某情况告诉了黄某,其也在黄某面前多次建议让刘斯佳承接这笔业务,关照刘斯佳。按照刘斯佳提交的方案建议,黄某拍板决定泰州某产的公司债发行业务交给刘斯佳做,发行规模20亿元,期限5年,承销费率年化千分之四,高于海通的年化千分之二。
财务总监吴菁称,刘斯佳曾诺送300万元给其和黄某,他肯定是为了通过其和黄某的关系,承接到泰州某产的20亿元公司债发行业务,毕竟其是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融资业务这一块其有一定的话语权,另外黄某是公司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其也在黄某面前多次建议让刘斯佳承接这笔业务,关照刘斯佳。一是停止了与海通证券的合作;二是提前跟财务部副部长钱某打好招呼,让他报工作计划时建议由刘斯佳的某证券承接泰州某产的公司债业务;三是在决策时,引导对刘斯佳有利的方向。没有其与黄某的帮助,刘斯佳不可能接到这笔业务,而且因这笔业务刘斯佳得了不少奖金,他送钱也是出于感谢。
黄某称20亿元的规模、5年的期限、千分之四的承销费率是比较高的,当时海通证券的企业债业务只要千分之二。其之所以同意主要就是基于上面说到的几个原因,一是刘斯佳在泰州某产主体信用评级方面做了贡献,二是吴某的推荐,三是刘斯佳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其好处。
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州某集团财务金融部副部长。2015年下半年海某证券正在和其公司合作发行公司债的事项,双方已经达成了发行承销协议,有一天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突然通知其,让其停止与海某证券的合作,其就通知了海某证券的联系人乔某,乔某感到很无奈,因为海某证券的人已经进场在做相关工作了。吴某通知其停止与海通证券合作之后,刘斯佳团队的人就进入泰州某产开展承做公司债发行业务的相关工作。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业务交给某证券来做,没有上会讨论,也没有经董事会决策。吴某直接让财务金融部提议由刘斯佳的某证券来承接这笔业务,后来在公司办公会上黄某直接告知大家这笔业务就由某证券来做,没有经过什么集体讨论,也没有经董事会进行决策。
泰州某集团公司党总支书记张某称,大概2015年年底,其公司停止了和海通证券的合作,将债券发行业务直接交给了刘斯佳的某证券来做,其感到很突然,因为之前和海某证券合作的好好的,而且海通证券也一直是泰州某产的合作伙伴。停止与海通证券的合作,将公司债发行业务直接交给刘斯佳的某证券做,是吴某、黄某他们决定的。吴某当时还是公司财务金融部的部长,负责融资业务,权力非常大,在一次办公会上吴某直接告知说这笔20亿元的公司债由刘斯佳的某证券来做,纳入公司的工作日程,根本没有研究讨论的过程,这肯定是经过黄某同意的,不然吴某不会直接说。按照公司规章,这笔20亿元的融资业务,应该先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然后上会讨论,最终还要经过董事会决议。
在利益的驱使下,国企的决策程序是何物,海通证券彻底出局!
信用评级提升的那些故事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泰州某集团主体信用级别升级,吴某找某证券的刘斯佳帮忙,刘斯佳联系了中诚信评级公司顺利将其公司的信用评级指数提升到了AA+,在这过程中,经吴某介绍,其认识了刘斯佳。当时吴某跟其说刘斯佳想接泰州某产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帮泰州某产融资,并说刘斯佳表示如果能够承接成功,会给其与吴某好处费,其表示可以考虑。当时海通证券正在和泰州某产合作相关债券发行业务,已经提交了合作意向书,所以其没有立即答应刘斯佳的要求。后来刘斯佳也当面向其表达了想承接泰州某集团公司债发行业务的想法,吴某也一直在积极推动这件事,在泰州某产主体信用评级提升成功后,其认为刘斯佳这个人办事靠谱,另外其和吴某关系密切,吴某也一直在推荐他,而且刘斯佳承诺会给其好处费,其就决定停止与海通证券的合作,同意由刘斯佳的某证券承接泰州某产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并商定发行规模是人民币20亿元,期限5年,承销费率年化千分之四,具体事务让吴某和刘斯佳对接。
否认不构成犯罪,称为长城证券进行行贿
刘斯佳对其送钱给吴某的事实不否认,但同时提出自己是代表某证券所送,送钱之前向部门领导张某1口头汇报过,行贿的责任不应由其一人承担。刘斯佳辩护律师称刘斯佳代表某证券进行的行贿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刘斯佳所承揽泰州某产业集团的项目不是“不正当利益”,某证券在承揽该项目过程中没有违背正常程序,没有排除合法竞争,取得竞争优势;即使该行为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某证券单位行贿。本案中谋取利益的是某证券,钱款的来源也是某证券,刘斯佳仅是在承揽泰州某产业集团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代表某证券行贿,行贿后获得的利益也是归于某证券。但被法院驳回,被判个人行贿罪。
根据判决书: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斯佳在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期间,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顺利承揽泰州市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向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已判决)承诺,事成之后将给予人民币300万元的好处费。2015年12月,在吴某和泰州某集团董事长黄某(已判决)的帮助下,泰州某集团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即由某证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率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发行业务。上述公司债于2016年4月初承销发行成功,后被告人刘斯佳为兑现事前承诺,于2016年4月底至2016年9、10月间,送给吴某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被告人刘斯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上述案件警示各位投行同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老老实实做业务,踏踏实实赚钱。
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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