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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富豪把钱装到家族信托里,又随意支取走,
信托受益人(他儿子)认为触犯了自己的利益,怒而反抗。
一出家族闹剧,
也是一出家族信托的权责利之辩。
1
富豪父亲
和他设立的4个信托
今天要讲的这位富豪父亲Hyman Sofer(下称H父),原本是南非的博彩庄家和投资人。
在南非时,H父有过两段婚姻。
其中,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后于1966年离婚。
与第二任妻子与1987年离婚(不知是否有儿女),并在离婚当年,H父移民到了澳大利亚。
到澳大利亚之后一段时间,他又与另一位女士共同生活(未结婚),俩人关系维持至2014年。
设立4个信托
在澳大利亚期间,2006年7月,H父设立了4个信托:
1个单位信托和3个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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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个单位信托名为Jordi单位信托,据后来的法院文件讲,Jordi单位信托拥有价值7,800万美元(约合5.5亿人民币)的信托资产。
3个家族信托分别为Puyol信托、Gabri信托和Xavi信托,
这3个信托的信托资产均为Jordi单位信托的单位,3个信托合计持Jordi单位信托的 100%单位,其中Puyol信托持有Jordi1/3单位。
1、其中Puyol信托的酌情受益人,为H父自己和他与第一任老婆的儿子Robert Sofer,该信托的信托资产是Jordi单位信托的1/3单位。(下称该信托为P儿信托)
2、Gabri信托的酌情受益人,为H父自己和他与第一任老婆的女儿Tamara,该信托的信托资产也是Jordi单位信托的部分单位。(下称该信托为G女信托)
3、Xavi信托的酌情受益人,为H父自己和他女儿Tamara的后代,该信托的信托资产也是Jordi单位信托的部分单位。(下称该信托为X女后信托)
2
3个家族信托的
几个关键条款
首先,3个家族信托均为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顾名思义,全权信托赋予受托人充分的权利,受托人有权按照协议订立的条件决定哪位受益人能获得多少信托财产。如有受益人不符合条件,受托人甚至可决定不分配任何财产予该受益人。
其次,委托人H父与受托人(3个信托受托人均为瑞士的一家信托公司)约定了如下条款:
1、「借出条款」:受托人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将信托资产借给受益人,以有息或无息形式;
2、「条件分配条款」:受托人在H父去世之前,不得将信托资产分配给任何受益人。
也即,在H父去世之前,所有受益人(包括H父自己以及他的儿女),都不能从信托中获得任何收益,但需要钱的话可以从信托里借。
就是因为这是个全权信托,以及约定的这个「借出条款」和「条件分配条款」,导致了后面的纠纷。
H父从信托借款
作为3个家族信托的酌情受益人之一,
H父在世时,也不会收到信托的分配,但有权向信托借款。
实际上,H父确多次以受益人的身份从信托里借钱出来,每次受托人也是有求必应。
2006年信托设立后至2016年期间,H父一共从P儿信托,G女信托,X女后信托中,分148笔,借款合计超过6,150万美元(约4.3亿人民币),借出款项占3个信托总资产的近8成。
并且H父的这些贷款,没有任何担保,不计利息。
2016年7月,H父在澳大利亚去世。
去世时的H父仅仅归还了约395万美元的借款,仍剩有约5,755万美元尚未偿还,这占信托总资产的74%。
债务人去世,并且所留遗产不足以偿还欠款,以此,受托人免除了这笔债务。3个信托资产减少至2,045万美元。
3
儿子不同意,
状告受托人
到此,很多人会认为,
资产反正都是H父装进信托的,他想取走多少取多少,想花到哪里花哪里,而且也是借出本身也是合乎信托约定的,作为全权信托的受托人也是同意的。没什么问题。
(或许,本身H父并不想给子女留这么多资产呢)
可是,H父的儿子不这么想。
作为P儿信托的另一个酌情受益人,儿子认为遭受了损失,遂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赔偿其父从P儿信托处借走的约1,920万美元(约合1.3亿人民币)。
他认为,受托人给其父的钱,根本不是所谓的借款,而是赠与。
因为:1. 受托人没有向父亲询问为何需要借款;
2. 受托人没有询问各个信托受益人的财务状况;
3. 受托人没有询问父亲的还款能力。
因此,受托人违背了此前设立信托时签订的「条件分配条款」。
以此,依据英国法律,受托人违背了信托(breach of trust),不得依据「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免责条款」:信托资产发生损失时,除非能够证明,是受托人故意并带有欺诈性地,做了或不做什么,进而导致的,否则的话受托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高等法院以儿子在一份契据上的签字(内容是其父借款事宜),以及证人(受托人的律师、受托人公司的董事和法律总顾问)证明是借款为由,驳回了儿子的申请。
但儿子选择继续上诉,目前,英国上诉法院已同意了他的上诉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
4
一出闹剧,
几点值得深思
一出家族闹剧,
一出家族信托的权责利之辩。
且不说为何H父貌似“突然反悔”,不愿给第一任妻子的小孩留这么多财产,自己把钱套出去花掉了。
就信托本身设立时,如何避免受益人过多“反抗”,有几点值得深思。
1、对委托人,资产装入信托后(尤其是全权信托),就与自己的钱袋隔离开了,不能再随意支取信托资产,尤其在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2、添加谁为信托受益人,谁对信托资产做了什么,很多时候受益人都是知情的,委托人是瞒不住的。
比如本例P儿信托,H父和儿子为信托的两个受益人,儿子知道自己是信托受益人,而且在受益人之一H父向信托借款时,儿子也有知情权。
比如有次,受托人和所有受益人签署了一份赔偿契据,上面清楚地列出受托人借款给H父。
赔偿契据(Deeds of Indemnity)要求,如果今后因借款产生任何债务、诉讼、索赔、罚款等,都应由所有受益人进行赔偿。
3、对于多妻多后代的复杂家庭,分开设立多个信托是很有必要的。
你说,假如再给H父一次选择,他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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