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贬现金贷

更多 2017-12-04 21:42 阅读:5213 / 回复:0 楼主fck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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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冠华、王剑、张宇、袁梓芳  来源:国泰君安研究所银行组

本报告导读:

现金贷监管政策的落地,整顿部分不规范的现金贷,零售信贷业务供给侧改革,对在信用贷款业务方面有优势的银行构成利好。

报告正文

据路透、央广网等媒体消息,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简称“网传《通知》”)。我们根据网传文件及已有资料,对现金贷行业进行深度研究,并预判今后监管取向及对银行的影响。

(一)业务解读

1.1.商业模式:高收益高风险
所谓现金贷,是指无需抵押品的小额信用贷款,其原型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出现在美国的Payday loan(发薪日贷款)。在中国,典型的现金贷产品是用户通过简单的线上申请后,银行账户中便能得到可提现的贷款。除此之外,现金贷也衍生出了延迟还款、分期购物、代偿/提现信用卡等形态。

现金贷本质并不复杂,纯凭信用的特征就已经决定了它的商业模式。其优势在于手续简单、快速批款。目前大多数现金贷平台都是开展纯线上业务,最快可实现10分钟放款,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来说非常方便。


其坏处则是,现金贷针对的客群主要是那些较难申请到银行贷款和信用卡,但又具有借贷需求的客户,他们资信水平相对较低。而在没有抵押品、无需线下面签的宽松要求下,贷款人违约、骗贷成本很低,现金贷的坏账风险自然较高。


根据风险定价理论,现金贷高收益、高风险的模式就此确立。但从时间顺序看,贷款是风险后置的,更多人眼中只有当下的高收益。加上此前市场普惠金融供给缺失而需求一直存在,行内行外的参与者纷纷进场。据国家互金安全技术专委会数据,目前现金贷平台已达2693家,金额超过一万亿元。行业在野蛮生长的同时,也产生种种乱象。


1.2.参与机构:牌照各不相同

现金贷只是一类贷款业务或产品,很多机构都能做,比如银行、电商、第三方支付公司、网贷平台、小贷公司等等,但如此划分显得混乱。比如,大家熟知的支付宝“借呗”产品,看似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运作,但其实背后的公司是“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拿的是网络小贷公司的牌照。

根据牌照不同,我们将现金贷的几类参与主体划分如下:

其中,尤其容易混淆的是P2P和现金贷。从业务模式看,P2P模式指的是点对点网络借款,本质上是信息中介,只负责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从中赚取服务费;现金贷模式是信用中介,自行筹集资金并向借款人放款,从中赚取利息。简言之,P2P与现金贷的关系好比淘宝(C2C)与京东(B2C)。

而从实体看,P2P特指网贷平台,本身是没有放贷资格的。在现实中,部分P2P平台为现金贷提供资金来源,另一部分则直接申请网络小贷公司的牌照,也做起现金贷业务。


除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外,行业上游还存在资金提供方,如银行、信托等,下游则是各类客户。对于风控和催收,中小平台主要采用外包的方式处理,这些主体构成了现金贷完整的产业链。

1.3.资金来源:杠杆存在限制
除银行外,几类现金贷的参与机构都属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能通过吸收存款获取资金。根据2015年8月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意见稿)》,这类机构主要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但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不妨来看一个例子。下表是趣店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情况表,其中已排除自有资金。从中可以看出,P2P、ABS、信托和银行是四个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按各项资金来源的利率中位数计算,趣店短期借款的资金成本约为9%。而对于实力较强的互金公司等,更愿意选择发行场内ABS,当前年化利率约在6%,成本优势明显。但总体来看,行业龙头资金成本并不低。

除资金成本外,杠杆率(表内融入资金规模/资本净额)也对现金贷的资金来进行了限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杠杆率由当地监管部门制定。就小贷公司而言,目前杠杆率普遍在1-3倍,这与快速增长的贷款规模极不匹配。为使杠杆率符合监管要求,相关公司一方面通过发行ABS、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转让收益权等实现资产出表,另一方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助贷”模式。

所谓“助贷”模式,类似于官方所称的联合贷款。一般的流程是,现金贷相关公司在贷前的获客渠道、风控等方面进行把关,把筛选出的客户送给银行,由银行直接放款给客户,如果客户违约,公司需要赔偿银行损失。这其中,银行赚取利息,现金贷公司赚取服务费,而由于是表外融资,可不受杠杆率限制。


(二)乱象重重

然而,现金贷在最为关键的风控上把关不严,部分平台可谓毫无风控,导致超过20%的违约率。平台转而通过高利率覆盖违约损失,并将催收业务外包,而二者不但违反了有关规定,同时也引起社会舆论的谴责。
2.1.风控缺失
与传统的贷前线下递交材料和实地审核不同,由于现金贷申请为纯线上业务,因此贷前的风控流程也相应挪到线上,目前最常见的模式是大数据+模型。所谓大数据,其实就是借款人的数据库,记录了工作、学历、日常消费等数据,而模型则是利用这一系列数据,自动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

但现实往往不那么美好。目前有关现金贷的个人征信数据方面,国内可划分为三个层级:

(1) 央行征信报告,但只覆盖了不到4亿人,这与现金贷的长尾受众并不匹配。并且,由于在征信报告上留下污点,将对今后生活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还款意愿不强的借款人也会逆向选择,专门挑选不上征信报告的“口子”(指P2P、现金贷平台)来申请,因此,征信报告对现金贷而言几乎无用;
(2) 银行自建数据库,以及芝麻信用和前海征信等为代表的第三方征信平台。但银行数据一般不公开,第三方数据需要付费或共享数据库,对于小规模平台而言也难以承受;
(3) 行业头部公司各自抱团共享数据库,尤其是共享有违约记录的借款人“黑名单”,但头部公司并不愿意接纳小平台分享数据,同时涉及个人信息的滥用、交易等灰色地带。

模型方面,除行业龙头有自建、维护模型的能力外,大部分平台都直接购买外包公司现成的模型,使得很多平台的模型都一样,对同一借款人的审核结果也大致相同。而对于买不起模型的平台而言,方式更为“暴力”:头部公司给贷多少,就按该额度乘以一定比例放款,类似于信用卡行业的“以卡办卡”,相当于依靠其它同业公司完成了贷前风控。


数据和模型的缺失,使得行业“共债”现象严重,即借款人同时借了两家平台的贷款。据前海征信数据,今年4月份的现金贷共债者比例已超60%。


在贷后风控上,无论是行业龙头还是尾部公司,几乎都为0。比如偏消费金融的现金贷平台,会要求定期提交相关发票证明用途,但发票造假实在太过简单。更多的平台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能还钱,就不过问用途。


但钱究竟流向了何处?主要的用途是个人消费和经营活动的短期周转,但还有两类灰色地带:一是流入房市,成为付首付、加杠杆的工具;二是赌徒们拿来融资填坑。


因此,整个行业的风控现状就是,一边是处于“数据孤岛”且同质化严重的众多现金贷小平台,另一边是被征信数据层层排除且资金用途不明的低资信客户,违约率可想而知。根据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现金贷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从媒体报道情况看,这个数字可能还太过保守,部分平台违约率超过70%。


2.2.利率畸高

面对如此高的违约率,平台并没有想办法提高风控能力,而是简单采用了高利率覆盖高损失的模式,导致利率水平畸高。同样根据《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36%的规定。

为规避监管要求,现金贷的收入一般划分为如下三部分:

(1)利率或分期手续费。即名义上平台收取的利率,大部分平台不会超过36%;
(2)各项费用。如审核费、托管费、信息费、极速到账费等,这其实占了收入的大头;
(3)砍头息。也就是在放款之时,就扣减一定比例的本金,可达10%。
除高违约率损失外,资金成本和获客成本也是高利率的两大推手。资金成本前面已提到,约在10%或更高。获客成本方面,主要用于各类媒体的广告投放,如网贷论坛、APP、微信号等。目前每位客户的平均成本约在100元。看起来似乎不高,但考虑到客户贷款本金一般仅为几千元,期限也较短,部分平台的获客成本甚至高于首次借款的利息收入。因此,平台倾向于通过提高额度、优惠利率等方式鼓励客户多次使用,但过高的利率恰恰使得“回头客”陷入还款困难的境地。

2.3.不当催收

在坏账、资金、获客三项成本中,后两者市场化定价比较充分,因此更加刚性,弹性较大的仍然是在坏账上。不过,现金贷公司很少在风控上做文章,而是着力催收。
受限于自身实力,绝大部分平台的催收工作也是外包的,每一笔欠款需要支付占本金2%-10%不等的服务费,如确实收回,则可能还有30%左右的提成。据国家互金安全技术专委会数据,目前已监测到催收平台370个,累计催收项目188万,涉及金额高达1.7万亿元。

受限于成本及监管,催收人员无法线下寻找欠款人,因此只能想方设法采用线上手段。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电话、短信等联系本人,先是好言相劝,如无还款意愿,则每天定时骚扰甚至辱骂,最后将此人的欠款信息发送给他的亲朋好友(现金贷APP一般都会在安装时要求读取联系人权限),使得欠款人名誉受损。欠款人既无钱还款,也无亲友可以投靠,形成极大的社会隐患。


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催收人员会鼓励欠款人借新还旧,借入其它平台的钱先还上。如此发展,整个行业最终将成为一个“接盘游戏”。


(三)监管取向


网传《通知》中已对监管要求进行细化,同时,在今年4月各省下发的《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中已指出,核查处置依据可参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因此,我们根据网传《通知》及已有文件入手,考察现金贷行业今后的监管取向。


3.1.规范牌照

在可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众多牌照中,网络小贷公司牌照是最易申请的。据网传《通知》及今年11月发布的《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要求停止新批网络小贷公司牌照。

我们认为,这一系列要求意味着未来在牌照审批的政策上将有所收紧,同时对于跨区开展业务等模糊行为将有明确限制,未来还会有进一步规定出台。


目前网络小贷公司的牌照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审批权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但地方往往以当地金融、税收等为考量,尽可能放宽准入门槛,导致审批过松;二是与传统小贷公司只能在注册地(一般为省内)经营不同,网络小贷公司透过网络向全国客户放贷,实际上绕过了注册地限制。预计监管政策在牌照方面,将提高准入和审批门槛,并对网络小贷的经营区域予以规范。


另外,对于P2P平台参与现金贷的行为,网传《通知》也指出,其撮合贷款的要求比照现金贷进行,同样不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不可收取砍头息及高额逾期费用、不得将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等。


3.2.限制杠杆

据网传《通知》,禁止通过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但不得进一步放宽。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这也就意味着,此前通过ABS等方式“出表”以绕过杠杆限制的行为已经行不通。根据“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只要是融入的资金都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杠杆率,对小贷平台的业务扩张有相当大的影响。另外,目前各地对杠杆率暂时没有统一要求,我们预计未来可能会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以避免地方监管部门通过政策倾斜吸引小贷公司设立。


另外,银行资金接入现金贷平台也受到严格限制,我们在下一部分有详细分析。这意味着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减少,现金贷成本端不可避免面临抬升,且大中小平台均会受影响。


3.3.利率设限

据网传《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贷款年利率划分为三个区域:低于24%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高于36%的部分无效;24%-36%之间的部分,如借款人已还则不再退回,借款人未还也无法再索要。

此前政策的矛盾在于,该《规定》注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贷款业务机构不适用本规定。而如果依据2015年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意见稿》,其中仅提出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严格说来,现金贷利率的上限要求并不明确。从已有实践看,各地大多按不超过36%的年化利率来进行监管。

此次网传《通知》出台,相当于明确了36%的红线。此外,网传《通知》也禁止了以各种费用为手段绕过红线的行为,“砍头息”等克扣本金的行为将也被禁止。

在成本端结构受限(杠杆率和资金来源)、收入端利率受限(36%红线)的背景下,行业的利差将被“两头夹击”而大幅收窄。降低不合理利润率的同时,也将清退那些做不好风控、控制不了成本的尾部平台。


3.4.规范催收

据网传《通知》,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另据2015年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意见稿)》,不得使用威胁、暴力等方式进行催收,也不可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目前常见的催收手段显然已经违规。

从具体行为看,目前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今年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其中明确界定了合法和非法的催收行为,甚至精确到催收人员与借款人的通话时段,并对收费、借款人信息保护、特殊群体(如学生)处理等周边行为予以规定。


我们判断,除本次网传《通知》再次强调催收原则外,未来还对催收行为有更加具体的规范。另外,虽然目前我国禁止成立催收公司,但外包催收业务已很常见,且多项条例、规定中有提及。我们预计,在对现金贷业务规范之后,也将对催收行业的行为进行规范。


3.5.完善征信

据网传《通知》,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这一规定并不新鲜,在2015年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意见稿)》,就提到现金贷公司应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央行征信中心)提供信贷信息。

但是,持牌经营的现金贷公司占比就很小,其中接入央行征信中心的就更为有限。目前,央行正牵头成立个人信用信息平台“信联”,主要目的就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预计今年年底就将落地。


考虑到通过不良征信记录来限制“老赖”,要比催收更加合规且有威慑力,同时也能有效限制“共债”行为,而“信联”设立已在进程中。网传《通知》落地有助于推进现金贷公司接入统一数据库。


此外,网传《通知》也规定,各类机构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而目前私下共享、买卖个人数据的行为被明令禁止。


3.6.平稳过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网传《通知》直接落地实施,推行难度较大,也容易造成风险。比如,如将目前行业平均高达150%的利率直接限定为36%,将导致大多数中小现金贷平台死亡,而那些“共债”者也陷入无钱可周转的境地。

我们注意到,网传《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上报银监会。考虑到监管意在规范行业发展而非禁止现金贷业务,因此我们预计政策在各地“软着陆”可能性较大,即地方对政策落地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稳妥推进。


(四)对银行业影响


目前银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参与“现金贷”业务,政策落地对不同角色的银行影响也不一。

4.1. 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产品
银行一般通过信用卡中心等部门,或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类似现金贷的信用贷款产品,由于牌照齐全、风控严格,因此预计监管政策不会对银行现金贷业务造成负面冲击。

监管落地后,尾部平台不断离场、但借贷需求又切实存在,部分相对优质的客群会转向银行寻求服务。因此预计业务将不断向龙头集中,信用贷款业务实力强的银行将因此受益。


4.2.作为现金贷资金提供方

银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为现金贷平台提供资金,一是“助贷”模式,二是购买平台发行的ABS。由于资金出借的收益率较高,又无需支付风控、管理等成本,还能参与“普惠金融”业务,因此这两种方式尤其受城商行、农商行喜爱。

据网传《通知》要求,“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同时也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此外,网传《通知》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这也就意味着,银行为现金贷提供资金的两类主流模式都将走入历史。因此必将对部分开展此类业务的中小银行造成冲击。具体执行中,预计将禁止增量,逐步清退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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