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搭建海外避税架构?解读税收协定、3层抵免限制、CFC、反避税……

更多 2019-01-18 18:00 阅读:4703 / 回复:0 楼主xiaocai
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图片:timg.jpg


有的时候,你没有利用好税收协定吃了亏;

所以你变精明了,绞尽脑汁地把税收协定给利用尽了,却反倒拆了东墙补西墙,超过了国内3层/5层架构抵免限制,得在国内补税;

你又执拗地把利润截留在境外,还得意地认为不用交了吧,却又掉到了反避税的坑里。。。

怎么破?

1:没有考虑双边税收协定
很多数人觉得香港税负低,是个很好的海外投资架构,那么,如果你现在并购美国标的,直接就用中国—香港—美国架构,税负会很高。

首先是标的企业在美国当地要交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联邦税和州税,按平均税负35%算,剩下65%的利润可以汇出美国。

那么从美国汇入香港时,很不幸,美国和香港并没有签税收协定,这就意味着美国公司产生的利润,在分配至香港母公司时,美国要收30%的预提所得税。

这样一来,在美国差不多要交55%的税(35%+65%*30%)。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考虑到双边税收协定的影响。

2:没有考虑母国(中国)的税收抵免
同样并购美国标的,你选了从香港投出去,并且又模仿别人设立了一系列中间层避税地,比如香港—开曼—BVI—美国吧。很洋气是吧。

这又带来了新问题,就是超出了中国企业所得税三层抵免的限制。(财税〔2017〕84号增加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将抵免层级从三层扩大至五层)

就是说,你美国公司利润层层汇入中国,要经过:美国征掉35%企业所得税,再向美国贡献20%的预提税,剩下45%回到中国,但由于超出三层抵免限制,这45%的利润在中国还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剥削了几层,给各国上了贡,到手已所剩无几了。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考虑到所在国税收抵免的影响。

3:没有考虑国内反避税

(如CFC受控外国企业条款)
如果超过三层抵免,汇回到中国大陆,中国还得征25%的企业所得税。

那么你会讲,我把利润留在海外,比如香港、或者留开曼、BVI,放外面不汇回来,不是就可以避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了吗?

但实际上,这样又可能触犯中国所得税法海外受控公司的规则。

就是说,如果你海外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留在了受中国企业控制的海外公司里,

并且这个积累利润的海外公司所在国的税负低于中国税负的50%,而你累积在里面又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即使你利润不汇回中国母公司,中国税局依然可以视同利润已汇回而向你征税。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考虑到受控外国企业(CFC)的影响。

4:没有考虑国际反避税
(如反税收协定滥用)
OECD、G20都在推行的BEPS行动计划,就是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税收协定滥用。

好了,还是投美国标的,分析后你发现美国跟欧洲,比如卢森堡、瑞士的税收协定很优惠,符合条件预提税是5%,而瑞士跟香港也有税收协定,且相互是免预提税的。

那么你乐了,

用中国—香港—卢森堡或是瑞士—美国架构的话,美国跟卢森堡和瑞士是5%,然后卢森堡和瑞士跟香港又是免征的,

同时还能享受香港跟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5%。。。

貌似非常完美。

但是要提醒你的是,不仅美国,也包括中国等,对滥用税收协定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

如果税局判定你搭的中间层国家如卢森堡,并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受不了实际受益人的测试,

美国税局有可能剥夺你所享受的美国-卢森堡5%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反会按照无税收协定即30%重新计征。

这样,不但你少交的25%要补上来,并且可能还要补交利息和罚金。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考虑国际反税收协定滥用的影响。

5:结 论
没有标准的投资架构。

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投资标的国,用什么样的架构是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都要分别进行设计,

生搬硬套流于形式的方式,可能隐藏着很大税务风险。

就像投美国,你是用中国—香港—瑞士、卢森堡—美国,还是其他组合,

要看你将来的业务情况,你会不会有欧洲业务发生,如果根本就没有欧洲业务,那么瑞士、卢森堡—美国很容易被认为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欧洲路径就不行。

说回来,

对于海外投资架构,要考虑三个方面,

第一,是标的所在东道国的税务环境,比如对税务居民的规定,税收协定的网络,反避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股息、利息情况,预提税,资本利得税,特殊的减免税,外汇管制等等。

第二,就是母国(中国)的税务规定,比如中国税收抵免规定,反避税的规定等。

第三,就是中间控股公司,把东道国、中间国和母国等的税收协定和税收网络要进行综合考虑。

而且,好的融资结构,也有助于集团税收最小化。

比如,把卢森堡或瑞士作为一个融资平台,赋予它融资的功能,通过发债或是贷款获得资金,再借款给美国,利息去抵扣美国企业所得税,就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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