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暴力史:借贷双方的谋杀与反杀 |黄大拿

更多 2019-10-28 18:51 阅读:5495 / 回复:0 楼主xiao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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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敢放高利贷,多为“狠人”,但是出乎当代人的意料,在高利贷引发的清朝命案中,似乎借方更狠,贷方受伤乃至身亡的比例远远高于借方,而且放贷利率越高,贷方受侵害的概率就越大。

“我们拿到的股票代码是2051,希望我能为这家公司打拼到2051,那年我71岁。”2018年7月13日,51信用卡(02051.HK)在港交所敲钟,创始人孙海涛在上市致辞中如是说道。
 
没想到,走过高光时刻,仅仅15个月,已是另一番光景。
 
杭州警方通报称,今年9月以来,警方接上级部门线索传递,结合日常工作发现,“51信用卡”涉及大量各地异常投诉信息。经初步调查发现,“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
 
51信用卡遭遇的质疑,对整个互金行业来说都不新鲜。数据滥用、暴力催收、非法集资、高利贷、虚假宣传……类似被舆论频繁诟病的问题,哪一个平台能够完全避开?
 
就在51信用卡出事的几乎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要禁止暴力催收。其实这是叕重申了。能否真正管住?
 
说起来,高利贷的历史上,最突出的两个字就是暴力……
 

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
 
在久远的时代,西方先贤们多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的。另一位哲学家加图甚至激愤地说:“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早期西方人的上述认识与宗教有关。多数宗教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是罪恶的,所以必须禁止放贷收取利息。
 
人们熟知的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很好地诠释了宗教对利息的规定。夏洛克是犹太人,他不能在犹太人中放贷收取利息,就转而在威尼斯基督徒中放贷收取利息。由于放贷收取利息,夏洛克遭到当地基督徒的敌视,最后打了一场著名的官司……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据该法令,300名犹太人被绞死,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他们的财产被没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1】
 
早期人们对利息的不认同既缘于宗教的影响,其实也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有关:因为工商业的发展还远没到活跃的程度,人们对资本的需求也就没有那么强烈。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假若借钱无息,富人就不乐意借钱给他人,这样一来富人固然会有损失,但也降低了货币的使用效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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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西方人自然走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允许利息,但不得高利。
 
在当今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因高利贷引发的暴力事件在西方也不少见。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翻被誉为“资本主义社会百科全书”的巴尔扎克巨著《人间喜剧》。而在19世纪俄罗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著名小说《罪与罚》中,核心情节是一个读法律的穷大学生用斧子砍死了放高利贷房东老太和她无辜的妹妹,制造了一起震惊全俄的凶杀案……
 

只要有暴利,向皇帝放贷又何妨?

中国的情况又如何呢?
 
由于宗教观念淡薄,中国人很早就对取钱取息行为非常宽容。
 
在古罗马哲学家加图声称“收取利息等于谋杀”的几乎同期,汉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场大战,即地方反叛中央的七国之乱。平叛需要大量资财,财政紧张,只好向民间借贷。《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子钱家……莫肯与,惟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2】
 
所谓“子钱家”,就是专营高利贷的人。在放债过程中,贷出钱后,在收回原额即本金外,还能得到利息,似乎钱能生子,所以古人将本金称作“母钱”,将利息称为“子钱”,营此业者则为“子钱家”。
 
由于西汉中央政府和叛乱分子之间的战事尚不明朗,所以子钱家不肯借贷。唯有一个无盐氏愿意借钱,但其条件苛刻,要求得到十倍的利息。
 
最后双方做成了这笔生意。汉政府平定叛乱之后,也如约兑现了承诺。从此无盐氏一跃成为长安城中的顶级富豪之一。
 
只要有暴利,哪怕你是皇帝,也敢照放贷不误。西汉“子钱家”的气魄真是叹为观止。也反映了当时中国人对利息、高利贷的认识。
 
到了明代,特别是在明中叶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资本较前更为活跃,暴力事件也随之层出不穷。
 
农民在借高利贷。万历时期的《通州志》记载,农民丰收在望的时候,官府里的“催租之胥”和放高利贷的“放债之客”就已经做好了准备,等到收割完毕,这些人则“喧嚣满室”,农民一边给官府交税,一边给放债者付息。一个农民因为之前老母生病花费,最后付不起利息而被放债者打断了几根肋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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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也在借高利贷。一些候选官和新选官,打通关节花费巨大,往往要向人借贷,等到官员正式上任,放债者自然如影随形。所以晚明名士吴应箕在其文集中说:“上任者朝来,索逋者暮至矣,此即不取于民得乎”?【4】
 
在吴应箕看来,官员借高利贷上任,早上到任所,往往放债者晚上就赶过去了,要迅速还清高利贷,当官的不向百姓盘剥还会有别的办法吗?……
 
高利贷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进入了统治者的视野。于是《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5】
 
按照这条法律,民间借贷“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这一点好懂;“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这句话就不那么好理解了。何谓“一本一利”?
 
原来,“一本一利”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利息进行限制的一种规定,即债务利息无论怎么累计都不得超过原本的100%。
 
换句话说,债务人所要偿还的债务最高数额只能是一个本金和一个总额相当于本金的利钱,所以习惯上称之为“一本一利”或“一本一息”。
 
“一本一利”的利息规定在中国经济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即使到了近代,“一本一利”之规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互玩暴力,借方更狠?

从明朝一直到近代,就字面而言,“一本一利”的规定一直躺在国家法律里,但实际情况怎样?
 
先来看看《刑案汇览三编》收录的清朝的几个相关命案。
 
在案例一中,凶犯古殿遵供认,与钟若浩素识无嫌,“小的将棉被一床向钟若浩押钱五百文,议定每日利钱五文。”,半年后古殿遵携钱一千文向钟若浩赎取棉被。“钟若浩要按日算利,当钱一千一百多文,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钟若浩不依,争论,被人劝散。”
 
“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钟若浩路过斥骂小的不该悔赖利钱。小的见他酒醉势凶,不敢与争,走避。钟若浩赶上向打,小的转身理论,被钟若浩用拳打伤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殴,致伤钟若浩心坎,钟若浩又用拳打伤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连打伤钟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经人劝散,不料钟若浩伤重到二十日死了。”
 
案例二中,据凶犯丁海成招供,与张奉同同庄,并无嫌隙,于嘉庆十七年十月初二日借钱给张一千二百文,到同月二十七日,丁欲按五分算利收取本息,但张只肯按三分算利。双方争吵并引发斗殴,“小的顺举铁锛吓砍,伤着他顶心。……不料张奉同伤重,到夜里死了。”【6】
 
两个案例都是双方因利息争斗,不过在案例一中,是借方打死了贷方,而在案例二中,是贷方打死了借方。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民间金融市场,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基本是一纸空文。而正因为利息畸高,在双方借贷关系形成的那一天起,就意味着埋下了冲突的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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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因高利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究竟有多少?随手翻阅了一下《驳案汇编》和《刑案汇览三编》,其中收入的案例就高达千起。
 
恶性案件这么多,借贷双方哪一方更容易受到人身侵害?
 
一般来说,敢放高利贷,多为“狠人”,但是出乎当代人的意料,在高利贷引发的清朝命案中,似乎借方更狠,贷方受伤乃至身亡的比例远远高于借方,而且放贷利率越高,贷方受侵害的概率就越大。
 
这一现象说明了什么?在大拿看来,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它说明出借者远远没有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因此,在催收过程中,多数都是借方个人出面交涉,这种场面对贷方很难构成威慑。
 
其次当时人们习惯于把贷方视为弱者,从官府到社会都弥漫着同情弱者的氛围。
 
因为这一点,官方在处理借贷相关诉讼时虽然不一定会严惩高利贷者,但借方本利全还的主张绝对会被拒绝,“仅还本钱”、“薄给利钱”、“从轻完结”就成了最典型的裁判。
 
在一个灾年中,为了让放贷的富人让利减债,乾隆皇帝更亲自出马,循循善诱曰:“该富户等同为朕之子民,亦当各具天良,乃视人之饥寒以为厚利,以天理论之,岂得长享富厚?”【7】
 
富人们,讲点天良吧,不要把穷人的饥寒当作你谋厚利的机会啊。听起来,英明神武的乾隆爷是不是突然很接地气?
 
纵观中国古代高利贷的历史,尽管法律常常成为空文,在民间金融市场中,高利贷资本非常活跃,因为催收也会出现暴力和流血,但有一点毫无疑问,那就是几乎看不到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追逐厚利是资本的天性,杜绝高利贷很难,完全消灭高利贷的暴力阴影也不容易,但是遏制有组织的高利贷暴力犯罪能不能做到?大清朝应该是做到了。
 
在这点上是否要给大清朝打一个call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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