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银行“萝卜章”案中案

更多 2017-08-23 22:02 阅读:5470 / 回复:0 楼主fck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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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开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又揭开了一桩银行“萝卜章”案中案的内幕。

原标题:“萝卜章”案中案:银行内鬼开具保函当场露馅 引出另一桩6亿票据谜案
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 张晓云ZXY

一枚小小的“萝卜章”能量有多大?去年至今,金融行业频发的私刻印章骗贷骗汇事件频现,引发公众极大关注。而界面新闻记者近日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其最新公开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又揭开了一桩银行“萝卜章”案中案的惊人内幕。

为了套取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的6亿授信,被告人王帅和熊华波选择了伪造收购案,以融资为名开具假票据,总金额高达12亿。然而在开具银行保兑保函的过程中,由于使用“萝卜章”被华夏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当场识破。熊俊波被当场抓获,因而又意外牵连出另一桩6亿“萝卜章”票据案……

从国海证券债券假章门事件牵连20多家机构,到民生银行明星支行行长售卖假理财产品,到美的集团10亿元理财资金遭诈骗。金融同业合作“萝卜章”为何层出不穷?被惯用的操作模式和骗术又是怎样的?梳理这两宗合计金额高达18亿的案件的各种细节,可以窥见一斑,也再次为金融机构合规风控敲响警钟。

“萝卜章”当场露馅
故事要追溯到2015年7月1日。
当日上午,东能(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帅带着4张票面总额为2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找到时任农业银行十堰分行(下称十堰农行)营业部副主任的熊华波,让其帮忙出具银行保兑保函。同行的还有3名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的员工和一名票据中间人俞某,各方约定好在十堰农行共同见证保兑保函的签字和盖章。

熊华波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交给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得到对方同意后,就电话吩咐一名曹姓工作人员把相关银行印章拿到位于十堰农行二楼的办公室。

此时,故事中的“萝卜章”出场了。
一名女子拿来一个装印章的铁盒。熊华波接过后,从里面拿出两枚印章,然后熟练地在银行保兑保函的文件上盖章。完事后,该女子拿着铁盒离开了办公室。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的员工胡玮刚用手机录下了整个交易过程的视频。

按照惯例,银行出具保兑保函手续需一名行长和一名业务主管签字。让人颇感蹊跷的是,熊华波本应在行长处签字,而他却在业务主管处签了自己的名字,而后用农行十堰分行的行政公章和该行法人刘泽轩的私章代替了行长签字。

正是这个举动漏出了马脚,让3名在场的华夏银行员工感到异常,便跑到十堰农行营业部主任的办公室核实情况。过了一会儿,熊华波见行里的领导正往其办公室前来,预感不妙,情急之下,赶紧让王帅拿着刚盖好章的保函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匆匆下楼。

十堰农行遂报警,熊华波、王帅被当场抓获,票据中间人俞某也被警察带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伪造12亿商票的“萝卜章”被当场识破,背后是熊华波、王帅和俞某等多人为套取华夏银行6亿授信而精心策划的假收购案。

工商资料显示,王帅所在的公司全名为东能(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能集团),成立于2015年6月1日,为案发前一个月才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亿,主要从事批发行业,经营范围十分广泛。目前,该公司已改名九龙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王某所在的公司需要融资。票据中间人俞某称,他的公司在华夏银行有6亿授信,只要有银行担保,就可以融资。

于是,王帅和俞某找到了熊华波,想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融资,让其帮忙开具银行保兑保函。

因银行只能给当地公司出具保兑保函,熊华波提出让东能集团收购十堰市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丰乐公司),使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开银行保兑保函。

然而,他们遇到了一个难题。开具保兑保函需要一名行长和一名业务主管共同签字,仅靠熊华波一人的力量不足以成事。俞某灵机一动,建议熊华波在业务主管那里签字,行长签字加盖行长私章,再加盖银行的行政公章,这样就可以有一份合法的保兑保函手续。

巧合的是,早在2014年9月,熊华波就曾到湖北襄阳私刻了几枚公章和法人刘泽轩的私章,正好派上用场。

另一边,熊华波给丰乐公司的负责人习某打电话,以帮助融资为由,要求习某把丰乐公司的财物章、行政公章、法人章和空白支票交给他。然后熊华波又把这些交给了王帅。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显示:王帅利用丰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在无任何交易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30日打印了24张商业承兑汇票,每张票面5000万元,总金额达12亿元,分别加盖了丰乐公司、东能集团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

2015年6月30日晚,熊华波将伪造的十堰农行的行政公章、法人刘泽轩私章各一枚交给曹某,让曹某第二天冒充工作人员,为其违规出具的保兑保函加盖十堰农行的行政公章、法人刘泽轩的私章。

于是便回到故事的最初,熊华波、王帅被当场抓了现行,并又意外牵出另一桩6亿票据案。

又现6亿票据案
厨房里不会只有一只蟑螂。

2015年9月16日,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市场部负责人杜某和该行工作人员段某、票据中间人冷某一起来到十堰,要求十堰农行履行《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却被告知,合同上加盖的十堰农行相关印章是假的,而熊华波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原来,这是熊华波参与的另一桩6亿假票据案。

2015年3月16日,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东能矿产)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陈和强,使用空白的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了12张,每张5000万元,共计6亿元。付款人是天津福钰海商贸公司(下称天津福钰海),收款人是天津东能矿产。

实际上,上述公司之间没有这笔业务,这样做的目的便是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

所谓商业承兑汇票,发生在甲公司向有生意往来的乙公司支付一笔钱款,但又不能或不愿立即支付现金时,在取得乙公司同意后,可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这张汇票上,要注明到期兑付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收到该票的乙公司,如果急于变现,可将其折价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银行,名为“贴现”。实际操作中,一张票可能在多个公司,或多家银行间流转,层层贴现。票的最终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开票的甲公司兑付款项。

2015年3月17日,陈和强与兴业银行的杜某、票据中间人冷某,一起到十堰农行,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买断协议,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熊华波加盖了公章。

据杜某回忆,3月17日当天,商业汇票上已有四家企业及恒丰银行威海分行、吉林永吉吉庆村镇银行的背书。而后,四人一起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办理了这6亿元商业汇票的背书业务,3月18日宁波银行苏州分行最后背书。

《票据法》对于“背书”的界定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并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银行业人士向界面新闻称,“合乎监管规定”的交易,理应这么进行:交易环节中的后手从前手那里拿到票的同时,应将票面款项扣除“过桥费”(即手续费、利润等)后支付给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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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票据背书转让示意图 界面新闻制图
从开票据到最后兑现,短短3天时间,就集齐了4家企业、5家银行的背书。
杜某表示,2015年3月18日下午,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就将5.83亿元贴现资金转给了宁波银行苏州分行。
然后,票据对应的资金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最终到了永吉吉庆村镇银行手里。一切办妥后,永吉吉庆村镇银行给陈和强的公司贴现了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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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票据转贴现示意图 界面新闻制图
现在商业承兑汇票的作案手法大同小异,一般都少不了‘租同业账户+刻公章+买通内部人员’等元素。”一位资深票据行业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按规则是先贴现,再转贴现,过桥只是个说法,实质是金融机构转贴现行为。但现在倒过来了,先找出资方,再找前面的过桥行,之后再找前面的直贴行。因为各方银行所有的骗局和故事都是围绕这个发生的。”

据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票据负责人杜某的证词,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和十堰农行之间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是时任十堰农行营业副主任的熊华波和他本人在十堰农行的场地内签订的。杜某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由商业承兑汇票兜底买断,以此保障资金安全,否则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不会承接该笔业务。

由于使用“萝卜章”和熊华波被捕,在2015年9月16日到期后,十堰农行未能及时兑付6亿商业承兑汇票给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不过判决书显示,后经协调,该笔金额已于2015年11月6日全部得到兑付。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一位资深票据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评价称,“虽然这不是银行行为意识表示,但熊华波是银行员工,又是在银行内部场地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的风控。对外而言,十堰农行还是要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

另据界面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恒丰银行威海分行和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还存在后续的票据纠纷。

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天津东能矿产、天津福钰海、九龙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思宇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泰幕墙有限公司、陈和强、郭虹旭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票据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威海分行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终结执行。

此外,位于吉林的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在整个票据流转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却在6亿元票据的流转中充当了直贴行的角色,且该行后手背书方则是体量与其完全不对等的多家股份制银行。

2016年4月8日,吉林省银监分局开出罚单,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因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80元,并处罚款2万元。

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熊华波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王帅犯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后,熊华波和王帅不服并提出上述,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刑事二审后,熊华波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和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王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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